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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海研3號研究船使用及收費要點

立中山大學「新海研3究船使用及收費要點

108129108學年度第1次海研三號研究船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

109227108學年度第2次海研三號研究船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

109427108學年度第3次海研三號研究船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

109 5 6 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協調會報照案通過

 109 5 27 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8 次行政會議照案通過

1091211109學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

 

一、為國立中山大學「新海研3號」研究船(以下稱本船)之使用及收費,特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本船除執行本校海上實習及教學課程不收使用費外,其他執行國內外 ()委託畫,依規使用。收費標準依新海3號研究船管理委員會訂定如下:

(1)申請人所屬機構(即使用機構)須為「科技部受補助單位申請作業要點」核定通過者,每日收費新臺幣32 萬元整。

(2)執行府部門(委託)計畫、國公營事業機構或執行國家任務、行政法人、財團法人及港務公司等非政府部門委託計畫者,每日收費新臺幣32 萬元整。

三、使用天數計算以日曆天為準,逾時使用未達3小時者按半日收費。

四、使用本船時間,由船離開碼頭開始計算至靠妥碼頭止。

五、使用機關()需於回航後繳足使用費,並由本校出納組製發收據。

六、使用機關()因故通知取消航程,出海日21日前通知取消者,收取2/5費用;14日前始通知者,收取3/5費用。啟航前遇七級(含七級)風以上當日定不出港執計畫者使用機關()委派之領隊便」時,則收取半天之使用費;如領隊決定取消航次,則不收取使用費。本使用費不含伙食費在內。伙食費依船員標準收費,如決定取消航次時伙食已購妥,則不予退費。

七、經排定次之畫,因故未如期出海而取消除不予收使機關()不得要其他額外損失償。啟航非因不抗力因素而提前港者(含科技部計畫),不予退費;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延後進港者(含科技部計畫),不予計費。

八、本要點收入使用範疇依「國立中山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」之規定辦理。

九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,經校長核可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「新海研3究船使用及收費要點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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